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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阳泉:退役军人遇“城管”摔门毁辱事敷衍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帮助。退役军人梁玉平1982年入伍,87年入党,服现役14年,96年转业。
1996年12月16日填写安置介绍信《山西阳泉钢铁公司》,公司面临倒闭在职职工基本下岗,导致当年安置到阳钢的退役军人没有一个上岗就业的,都在协调新的就业单位。1996年12月18号阳泉钢铁公司因不能实际就业上岗,同意阳泉市为民修缮队接收调动并加盖公章。1996年12月19号本人转业档案由现在的主管单位(阳泉市城市管理局《阳泉市为民修缮队》)接收,从安置到调离只有三天时间。调入为民修缮队以后也一直未能就业上岗。但是,1999年还有我的工资增资审批表,看到这些梁玉平倍感疑惑? 如今老兵已年近花甲,无在职单位退休。究竟该如何退休?在哪里退休?希望能得到有关部门和社会的重视。人民公仆情系百姓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退役军人 :梁玉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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