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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访谈(下篇):“枫桥经验”视阈下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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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21-01-21 20:15
宋才发访谈(下篇):“枫桥经验”视阈下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举措 北京1月20日电(记者 王峰)近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中宏观察家宋才发
日前,中宏观察家、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宋才发教授就相关话题接受本网专访。
中宏网记者:在访谈的“上篇”和“中篇”您已经解读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与启示以及“枫桥经验”视阈下乡村治理法治化存在的主要问题,“下篇”想请您谈谈在“枫桥经验”视阈下,新时代乡村治理法治化应当采取哪些重要举措。
宋才发: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了一系列乡村社会治理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国家领导人强调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党的领导是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根本保证,必须推动基层党建与基层治理有机衔接,把党组织的服务管理触角延伸到乡村社会的每个末梢,实现党领导下的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各级地方政府要紧密结合不同发展阶段任务的新变化,采取新的、切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新举措,努力发挥好“枫桥经验”在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协调经济社会关系、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巩固基层政权中的重要作用。
一是加强新时代乡村治理法治体系建设。新时代乡村治理法治体系建设必须借鉴和效仿“枫桥经验”,把凸显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党的领导和实施依法治理融合为一个整体,结合各级政府工作重心向基层下移的实际,把法治“16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落实到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实践当中去。具体地说,就是要切实落实好如下几项工作:
第一,激发乡村社会主体参与治理。“村民自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村民既是乡村治理的直接受益者,也是乡村治理的关键主体。昔日“枫桥经验”是靠“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取得的,今天实施乡村治理同样需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只有充分发动群众,才能凝聚亿万民众的智慧,实现乡村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
第二,依法推进乡村法治实践进程。“枫桥经验”的核心在于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群众的发明创造,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乡村治理制度建设体系是党委、政府、社会、公众、法治多方协作的治理体制。我国乡村治理专业、区域和法等层面的实现,需要依靠群众力量参与社会矛盾化解,促进乡村社会合理、合法、有序发展。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展多元主体参与渠道,实现政府与公众有效互动。
第三,依法创建治理工作重心下移的法治化模式。“枫桥经验”的治理优势是把人力、财力、物力主要有效资源投入到基层,保证基层治理的长效性。为此就需要进一步强化基层调解机构建设,从源头上控制基层矛盾纠纷的产生与恶化;根源遏制、应急处理和“机动管理”协同配合,抓牢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动权;重视“事前预防”和“治本管理”,完善预警、化解和处置矛盾纠纷的系列机制。
第四,完善农村矛盾纠纷综合处理化解体系。“枫桥经验”的另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坚持“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为此就要优化综合治理资源配置,提升综合治理能力水平;要打造本土特色的征信机制,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要建立不同类型矛盾采取不同方法解决的工作体系,根据不同类型矛盾予以区别对待,严格实施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同时并举。
第五,依法完善乡村治理考核评价体系。要全面构建乡村治理绩效评价体系,就必须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基层干部年终述职考核制度,严格履行对“懒政”“庸政”“滥政”“乱政”的问责制度,运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多种监督手段,形成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增强乡村治理绩效考核的合力和实际效果。
二是健全乡村治理法规体系建设。新时代乡村治理不仅要突显国家制定法的“硬法”权威,而且要高度重视村规民约之类“软法”的作用,促使两者在乡村治理中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枫桥经验”就是通过村规民约这类村民高度认同的“软法”治理方式,较好地实现了把乡村的自治、法治和德治相融合,建立健全了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新时代必须在“枫桥经验”的视阈下,坚持“制度创新”和“以人为本”,完善乡村治理体制机制,创新乡村治理服务体系,健全乡村治理的法律规范体系,为乡村治理提供法治路径。
第一,在决策体系方面用好“五议一创”机制。“五议一创”机制是指村两委负责人建议、村党支部会议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一创”是指民主法治村创建,“三上三下”等民主决策程序。“三上三下”民主决策程序是指“一上一下”征集议题,“二上二下”酝酿论证,“三上三下”审议决定,建立基层政府公共决策机构,及时了解和征集社情民意;完善政府各部门办事公开程序,对重大事项、重点工程项目建立公共决议制度;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作为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的基本内容。
第二,在立法方面,完善基层治理的法制体系。依法及时制定、修订服务基层的法律规范,建构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制度体系和法规体系。依法加强重点领域的地方立法,如民族自治地方不仅要充分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立法权,而且要充分运用国家法制赋予的自治立法权,在涉及农牧民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方面加强立法,提高地方立法水平和立法质量,准确回应民族地区地方治理的规则需求。
第三,依法利用、内生制度功能。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紧密结合当地乡村治理的实际情况,有效引领乡村民主法治建设,健全乡村治理的法律规范体系,及时修订和完善民间规制制度。
三是推进政府政务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政府政务服务的关键就在于“为民”“便民”,坚持“以人为本、群众至上”的理念,以便利、利民和群众满意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本质要求。
第一,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办事慢”等现实问题。国务院办公厅结合新时代推进“枫桥经验”的实际需要,要求各级政府机关深入学习和借鉴“枫桥经验”,尤其是乡镇一级的政府服务窗口,形成方便、快捷、简易、及时、纠错、问责等整体性、系统化以及网格化的服务式的办事机制。
第二,政府要提升应对时代变化的学习能力和应对能力。面对新媒体、物联网在乡村的发展趋势,加强政府信息化建设和网络舆情应对能力,以“统筹整合、推进集约化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好“政务云”作用,推进信息系统运维和建设统筹、推动系统间数据共享。社交新媒体和办公电子化已成为考验政府对其行政形象、信息传播、意识形态把控、危机应对等综合把控能力的公共窗口。各级地方政府需要及时转变思维观念,针对政治、经济、社会的新发展、新情况、新问题,鼓励适应性创新治理,如通过跨媒体传播、媒介融合等方式,提升对乡村社会治理的影响力和传播力。
第三,政府提供具有主动性、流动性特点的便民“流动公共服务”。为了让公共服务“流动”起来,就需要政府部门主动上门为服务对象提供公共服务。这种服务方式能够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高服务质量。这种特殊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对于民族地区尤其是边疆地区具有无与伦比的作用,是新时代构建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有力举措。
四是探寻乡村依法治理的新路径。法治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文明秩序。新时代创新乡村社会治理体系、探寻治理新路径,关键在于把人们对于物质利益、精神利益的追求与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结合起来,运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实现理念、方法、手段多层次治理的系统整合。同时在依法治国的整体布局中,融入“枫桥经验”法治体系的构建。尤其要在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实践中,自觉运用“枫桥经验”解决乡村社会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探索出一条符合国情实际的乡村治理法治化道路。社会主义法治具有普遍性和统一性,“枫桥经验”的实施具有某种特定性和特殊性。
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借鉴和效仿“枫桥经验”,必须结合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具体情况,推进乡村依法治理路径的构建:从新时代、新实践和新思维视角出发,整合经验、提炼规律、设计规则,通过一定的法治方式和制度程序,将之上升为制度理念和普适性规则。在操作层面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矛盾纠纷采取有针对性的具体办法解决,根据乡村治理的轻重缓急和差序格局区别对待,千万不能操之过急地搞“一刀切”的做法。地方政府要学会从“法治系统工程”的视角,注重从整体意义上推广和效仿“枫桥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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