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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博兴:魏某彬合同诈骗已伏法,诸受害人仍在奔波维权
2019年6月11日,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625号刑初54号判决书,认为魏正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以魏正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魏正彬的违法所得13407858元,发还被害人。
笔者认为,这一份体现司法公平正义的判决——既严惩了罪犯,也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受害人说,事实上并不是这样,尽管这些年来他们倾尽一切法律手段维权,至今仍没有拿回自己被骗的巨额资金。 ![]() 受害人认为,经济犯罪应该依法进行司法鉴定出具审计报告。办案干警一开始称:“正在做审计。”后来告知钱的去向和用途无法查清,审计部门只是依据银行流水、订货记录、分货记录等做了简单梳理,因魏某彬系个体经营,没有正规公司的账目,无法出具审计报告。进一步说,魏某彬的案子与其它案子不同在于他没有挥霍、没有投资并且唯一的炒作期货还有盈利,综合梳理应该还有钱,但是无法查明钱在哪里(魏某彬不配合,连手机密码拒不交待)欢迎大家提供线索,通过外围打击尽可能挽回损失。 ![]()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知识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受害人认为,这就是他们索要司法鉴定、审计报告的法律依据,据此认为没有司法鉴定就是错误的,甚至涉嫌渎职。还认为,“本案侦查环节曾聘请过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审查,但因魏某彬系个体经营,未设立正规财务账目。财务资料严重不全,会计师事务所只是针对魏某彬销售记录及银行账户进行了“简单梳理”分析,不能出具结论性审计报告。”这显然不能证明“高买低卖”,更不能证明亏空1300多万元。 ![]() 众受害者希望通过网络的呼吁,社会的呐喊,唤醒山东省博兴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积极采取措施,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查清事实,弄清涉案资金的去向,以实际行动完成刑罚的安抚功能,实现司法机关的法定义务和庄严承诺,最大程度挽回损失,实现其切实为受害者追缴、发还、挽损的法定义务和庄严承诺! 本网继续关注。 免责声明: 以上为来信全文刊登,内容未经完全核实,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只供参考之用。 本网站及其雇员一概毋须以任何方式就任何信息传递或传送的失误、不准确或错误对用户或任何其他人士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网站在此声明,不承担用户或任何人士就使用或未能使用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或任何链接或项目所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从属、特殊、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收益、预期利润的损失或失去的业务、未实现预期的节省)。 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若在任何司法管辖地区供任何人士使用或分发给任何人士时会违反该司法管辖地区的法律或条例的规定或会导致本网站或其第三方代理人受限于该司法管辖地区内的任何监管规定时,则该等信息不宜在该司法管辖地区供该等任何人士使用或分发给该等任何人士。用户须自行保证不会受限于任何限制或禁止用户使用或分发本网站所提供信息的当地的规定。 本网站图片,文字之类版权申明,因为网站可以由注册用户自行上传图片或文字,本网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 凡以任何方式登陆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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