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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此案构成职务侵占罪所有要件,谁仍让复核成一纸空文
一个以职务侵占罪的报案,在运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认为不属于犯罪不予立案,控告人在该局申请复议,该局维持了自己的决定,控告人又向运城市公安局申请复核,运城市公安局认为此案存在问题,撤销了经开分局的复议,但是,经开分局长达半年之久,始终以各种理由有案不立,却要求控告人找被控告人私下协商和解。并且,在此案背后,运城市住建局副处级干部刘庆虎和原住房保障中心负责人胡志刚也被控告人掌握相关证据,称其二人深度参与他人职务侵占行为并为其牟利。对此,控告人层层反映,但始终无人过问。
项目启动 2014年3月份,丁艳锋和永济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运城市槐中路军休所等6个家属院住户代表分别签订了旧房改造协议,并对部分住户支付了150万元安置费,且将该旧房改造工程申请为棚户区改造项目,于2014年5月上报运城市住建局。2014年7月31日,针对该项目的开发,丁艳锋在运城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鑫鸿公司,对部分住户进行拆迁,先后投资资产抵押费、售楼部场地费、住户过渡安置费、动迁、拆迁费等开支近千万元。 杨复生进入 2019年3月14日,经朋友介绍,丁艳锋认识了杨复生,杨复生说其资金非常雄厚,而丁艳锋正缺资金,杨复生先以临汾市佳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丁艳锋的鑫鸿公司签订了《运城地块项目合作意向书》。 在2019年6月3日,正式签订合同后,丁艳锋才发现加盖公章变为:甲方晋世源公司(法人代表:杨复生)与乙方鑫鸿公司,但已经开始合作,丁艳锋也按照该协议第六条4款约定,将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印章(公章、法人名章、财务章以及开户行预留印鉴)交给了杨复生。合作过程中杨复生要求将法定代表人变更到他的名下,丁艳锋不同意,又以归还股东侯晨父亲侯继锋为项目借款的200万元为条件,为使项目顺利进行,丁艳锋只好答应。将杨复生变更为鑫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占公司70%,但其并未支付过对价,丁艳锋占公司30%的股份。但至今杨复生也未偿还侯继锋200万元借款。杨复生利用欺骗手段,将鑫鸿公司70%的股份无偿侵占。 杨复生退出和占有完成 即便杨复生已经担任了法定代表人,且占有了百分之七十的股权,实际掌控了公司,但其所称的巨额资金却迟迟不到位,与群众谈拆迁的条件也越谈越苛刻,群众提出建立共管账户,并存入三百万元作为保证,丁艳锋认为群众要求并不过分,甚至说完全合理,但杨复生不答应,而杨复生又拿出三张银行对账单,显示有六千余万元的存款,来欺骗群众,但群众始终要求共管账户,导致项目长时间无丝毫进展,后来丁艳锋感觉杨复生不靠谱,提出让他退出,杨复生也答应了,并要丁艳锋返还他的相关款项106万元,丁艳锋当天转到其指定的卡上,杨复生出具收条。而后又索要损失,丁艳锋为了保证项目实施,无奈又支付给其20万元,其又找种种理由推脱(在此期间,谎称委托王凤臣办理工商变更需要股东会议决议,还骗丁艳锋签署了股东会决议),直到丁艳锋在“今日头条”上看到项目启动的消息,知道上当了,到建设局了解后才得知,其已经将丁艳锋的项目转让给晋世源公司。后丁艳锋多次联系杨复生,杨复生让丁艳锋随便告,拒不返还非法占有的项目。 杨复生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经过查询了解发现,晋世源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8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杨复生担任法定代表人,占股80%,该企业是认缴出资制,截止报案时,杨复生仍未缴纳出资,该企业就是一个空壳公司,无任何经济实力。也就是说,杨复生成立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履约能力;结合第一点,杨复生以种种理由变更鑫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目的就是为了实施侵占所作的准备工作。 在丁艳锋感觉其并没有履约能力后,通过不当手段,直接将鑫鸿公司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转让到晋世源公司名下,从而实现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其所做的一切,与其属于鑫鸿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职务是密不可分的。 杨复生称要转回项目要500万,其中200万给领导好处费 杨复生之所以能够侵占成功,丁艳锋认为是因为他背后拉了两个领导干部刘庆虎(运城市住建局副处级干部)胡志刚(原运城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人)做靠山并深度参与。对此,丁艳锋掌握以下4点证据: 其一,王凤臣是杨复生雇佣的运城项目负责人,和刘庆虎是战友关系。丁艳锋刚和杨复生签订好合作协议,杨复生就给丁艳锋说,要他让出百分之十的利润分成给刘庆虎,让刘庆虎把项目关照到底,对此丁艳锋称其占30%是因为他之前的投资,给杨复生的70%是让他负责之后的所有投资,要出也在杨复生的70%里边出。 其二、2020年2月26日,获悉了“运城军休所等六个家属院棚户区改造有新进展”的消息后。2月28日上午,丁艳锋和侯继锋到运城市住房保障中心找到负责人胡志刚询问原由,胡志刚说,领导安排让办此事,还以为你们都说好了,没想到你们办了次怂事。 其三、2020年2月29日,丁艳锋到侯马找到杨复生,在和杨复生谈话过程中,杨复生接了好几个来自领导的电话,杨复生说,领导放心,我正在和丁总谈判,会谈好的。 其四、2021年三月底,杨复生主动找丁艳锋,几经交涉,要丁艳锋再拿出五百万元给他,他就把原本是他的项目再转给他。丁艳锋说:“你太心狠了。”杨复生说:“我其实得不了那么多,公安局花了不少,还要给领导分几百万。” 有案不立四处反映无人管 鑫鸿公司是合法注册的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是该公司的工程项目,为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与晋世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是为了该项目能够尽快开工建设,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骗取了鑫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后利用职务之便,将鑫鸿公司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无偿转让到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晋世源公司,该行为严重侵犯了鑫鸿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致使公司资产严重流失,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丁艳锋对于杨复生的行为提出控告,但经开分局不予立案,运城市公安局复核后认为该案存在问题,撤销了经开分局的复议,但事过半年之久,经开分局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有案始终不立,让运城市公安局的一纸复核变成空文。(丁艳锋) 附: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为六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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