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807回复:0
绿水青山下的罪恶-广西"黄庆忠案犯"狱中暴死寻踪
核心提示:虽然30年过去了,但发生在广西马山县那桩杀人案,依旧没有成为马山县的旧闻……民间私意较多的则是“刑讯逼供,卖淫嫖娼,冤假错案”使受害人艰难地维权上访。
图:黄庆忠在狱中给其父写的信件。 图:黄庆忠在狱中给其妻写的信件。 “我不相信一个假案能在法庭上亮相。现在我只能自嘲,这是命运的捉弄罢了。想想看,我会去干那种伤天害理的事吗?”这是1990年12月29日,“黄庆忠”在监狱用卫生纸,写给妻子的信件,表达自己是“冤案”的受害者。 突如其来的杀人犯 什么事情让“黄庆忠”成为“杀人犯”服刑进监;劳动改造呢? 1990年6月8日,广西马山县城郊外东风坳采石场发生一起命案,(东风坳是马山县白山镇前往上林、宾阳方向的唯一公路,靠近白山镇的一段,两侧都是高耸的险山)56岁的黄大环被人杀害。他是一位摆摊卖中草药的行医者,平时爱嫖娼。由于这案件案发20天后,在马山县第五客栈门前摆摊的牙医邓冠群被抓,而后待业青年黄福华也被抓,8月5日黄庆忠被马山县公安局带走。 1991年5月23日,南宁地区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该院这样描述犯案细节:1990年6月8日下午,黄庆忠与黄福华在马山县白山镇第五客、菜行等地先后对邓冠群说,“黄大环有些钱,今晚饭后;你把他带到街中心十字路口来,我们吓唬或敲诈他,要点钱来用。”邓表示同意。 当晚7:40左右,邓冠群在该客栈附近遇到黄大环,将他骗到街中心十字路口处,随即黄庆忠等人到来,又以到东风坳游玩为名,将黄大环骗到东风坳一公路处,又以商谈做药材生意为名,将他骗到公路左边采石场的两块大石头旁边,以商谈合伙做贩卖中草药生意意见不一致为借口,他们与黄大环发生口角,争吵中黄福华趁黄大环不备,用石头猛砸他的头部,对方当即倒地,黄庆忠扑上去一手抓住对方喉咙,一手抓住其头发,将他的头往地上猛力撞击,与此同时,邓冠群亦擒住对方的脚,用石头猛击其胸部和头部,黄福华压住对方的双脚,3人当场将他活活打死。 事发后,黄庆忠从死者衬衣口袋中摸出眼镜、香烟等物弃于现场,又解开他的裤带从其腰间搜出1000余元现金,邓冠群从死者手上脱掉桂花牌手表一块。 他们杀人后,订立攻守同盟,回到黄庆忠家的厨房分赃,黄庆忠分得350元和桂花牌手表一块,邓冠群分得350元,黄福华分得200多元。 事后,有资料显示:其实,黄庆忠和邓冠群看到判决书上这样写他们杀人的过程,感到甚是荒谬好笑,但也感到这是冤案的起端。栽赃陷害,刑讯逼供使他们沦为“杀人犯”。 伸冤,维权路漫长 2021年5月8日,在广西马山县城走访时,记者听到友邻相依的乡亲对“黄庆忠”的评价是极优的,言其当年是游医但勤奋好学,对乡亲们诚实守信,做事不欺骗顾客,很仗义。记者在其妹妹家中,阅览到“黄庆忠”从监狱里寄出的卫生纸信件资料;感到有一股儿异样的思绪刺入心扉。狱中的“黄庆忠”利用时间的边角,坚信自己的“冤假错案”要竭力纠正,那怕时间再长,天理自有公论,亦总会有水落石出的一天。 黄庆安说:“哥哥冤死狱中,我们姐弟坚持申诉,要替哥哥伸冤。他在法庭受审和服刑期间,均表示自己是被刑讯逼供、根本没有的事情;栽赃陷害屈打成招。哥哥自己上诉、申诉,要求改判无罪。他的狱中笔记,记录下了他喊冤的历程”。 图:在狱中给家人写的信件首页。 在与伸冤人黄庆安细聊服刑期间的“黄庆忠”现象时,她告诉记者,家里人经常去看他。他给家人说:不想坐冤枉牢,宁愿站着死,也不愿跪着活。 黄庆安称,她哥哥在监狱里一直坚持写日记,“喊冤信有1000多封。” 记者阅览保留30多年的狱中纸膜。在卫生纸的一角,笔墨缭乱,但依然看到;“黄庆忠”坚信着从今起,亦不指望拜托于谁,唯靠自己。甚有牵挂的独儿幼小,实在对不起她。他要寄托:以行动证明,以事实说服,用时间考念,黄庆忠莫自卑,该自尊自强,事情总有一天会水落石出的,哪怕是最后的一天,亦当竭力争取。但是,2000年4月9日凌晨,黄庆忠在桂林市监狱内非正常死亡。狱方声称系心肌梗塞死亡,但桂林市监狱医院拒绝提供病历,而在家属查看尸体过程时,发现其头顶中央有一明显的铁钉状钉痕,其生前所睡席子上也见到一片8× 6cm的新鲜血迹。法医尸检时;发现死者头顶上的钉痕深入颅骨,与脑膜之间仅一毫之差,钉子已生锈形成污垢,深入颅骨骨质。 这件离奇的死亡案,让当事人的妹妹———黄庆安,在维权的路上一直奔走,30年来的申诉无人问津。 逼供下的黄庆忠 资料显示:“1990年6月20号左右,晚上10点多;他们把我(邓冠群)叫到派出所,问到(次日凌晨)一点多,我才回来,询问的都是黄大环事情,也没有做笔录。6月29号,我(邓冠群)从南宁进材料回来,被叫到白山镇派出所就不得回来了。第三天给我(邓冠群)转到了合群乡派出所,在那里,就开始刑讯逼供、诱供,”邓冠群说,“我不承认杀人,就会被反铐手指,跪在地上被打,膝盖都跪烂了,还会用电棍打。他们反复诱导我;说他们想要的话,说错了就被打。最后我只能承认我杀人,然后再反复翻供。” 黄庆忠托人带给家人的信中,也曾详细讲述了他曾被刑讯逼供、诱供,“接着来的是充了电的电棒,往我身上雨点般的落下……电棒直往下阴部电,后在左大腿来回地电着,还有双脚的脚底板……但在当时强制性的情况下,也只能顺从地编了……如,你分得多少钱?50、100、150、如此加上一直加到350时,见不再问了,那就是350元吧?那钱呢?赌光了。在哪个地方分赃?答是在土地庙,不是,是在你家分赃的吧?那就是吧!” 据资料显示,黄庆忠被抓后,刑警黄金鸿(2014年圣诞节跳楼自杀身亡)每次讯问前,都对黄庆忠进行拳打脚踢,特别是用他穿着的凉皮鞋,用双脚对着黄庆忠的胸部、腹部猛力狠踢,踢到黄庆忠翻扒在地不能动弹,还脱下他凉皮鞋不停地打黄庆忠的嘴和脸,直打到黄庆忠承认杀死黄大环为止。 县公安局副局长邓达坚口口逼供黄庆忠:“打,我要打,打到你剩下一块骨头为止,你再不承认,我还要打,大不了我回家种红薯!” 当年黄庆忠曾在刑事申诉状中称,公安局副局长邓达坚刑讯逼供,用办公椅子砸他的头,有拔不出来的钉子,导致他在被关押的10年里一直头疼。 就这样,一场“故意杀人案”形成了。 图:讯问笔录描述刘荣杰的原件。 邓冠群说,他膝盖上的这两处伤痕是被公安拿出外突审,7天6夜在合群派出所长脆在水泥地板和两手被反铐折磨得来的。 “既然一起行凶,那关系一定非常好,但三个人都不太熟,怎么可能商量去杀人,难道不怕败露吗?而且东风坳很陡,很危险,黄大环死前那里还发生过几次命案,正常人是不会去那里游玩的。”邓冠群说,他也从来没觉得黄大环有钱,“我当时一天就能赚几十块,三百多块能够让我冒险去杀人吗?” 黄庆忠、邓冠群在服刑后,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喊冤的申诉,但一直没有得到复查和答复。1994年12月1日,广西南宁市律师事务所、广西武鸣县律师事务所作为二人的一、二审辩护律师和申诉代理律师的派出机构,对该案的事实再次作了共同研讨,认为该案的判决及裁定认定的事实有误,有重大冤情存在。 代理律师《法律建议书》指出,作案杀人必须具有作案时间,但案发当晚,黄庆忠在白山镇四达街184号苏宁家理发,有苏宁和同街的唐美娥、潘丽飞作证证实。邓冠群住宿在白山镇第五客栈,当晚并未外出,亦有同宿一房的旅客兰耀成证实。认识黄庆忠、邓冠群及被害者黄大环的白山镇工商所干部农月秋亦多次证实:案发当晚7点多,她亲眼目睹了有两人带着黄大环上东风坳,但不是黄庆忠和邓冠群。因此,二人不具备杀人作案的时间。 判决书后面的神秘人 正当黄庆安等人在为黄庆忠奔走申诉时,一件颇有些神秘的事儿发生了,让此案显得更加扑朔迷离。 黄庆安回忆般对记者说,2019年初的一天,她们突然收到一封快件,打开一看,发现里面是一份有些斑驳的判决书。 是谁寄的,对方为何要给她们寄送? 她说,这份判决书没有寄件人的详细地址,也查不到寄件人的联系电话,显得很神秘。 记者看到,这是一份由马山县法院1990年12月16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姓刘。 该判决书称,51岁的刘荣杰是马山县白山镇人,因嫖宿,奸污妇女,于当年7月14日被县公安局收审,马山县检察院指控他涉嫌犯流氓罪,法院受理后未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但是,马山县法院判决书审理查明的事实是,1986年至1989年11月间,刘荣杰通过帮助他人解决纠纷,物质引诱等手段,先后在县炸药仓库的后背山脚等多个地方,与寡妇和有夫之妇等6名妇女发生两性关系数十次,庭审调查时,刘荣杰如实坦白交待了所犯罪行,最终他因犯流氓罪被判刑5年。 有知情人称,刘荣杰嫖宿过的女人中,有与死者黄大环有关联的人,“他们曾争风吃醋,当众对骂。” 资料显示,从案发现场不规则石块上沾有的血迹和多根长短不一的毛发看,加之证据显示现场曾发生过激烈搏斗,但没有提取到黄庆忠和邓冠群两人任何鞋印、指纹,两人身体、衣服上均未发现血迹或搏斗伤痕,这些客观证据表明,真凶另有其人。 图:讯问笔录原件证人证言。 图:笔录中的证人证言。 1990年8月1日,黄福华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供述称“有一个年纪约25岁左右的女人坐在比较远的地方。”,“这个女人就冲进来推开我,当时她手中还拿着一条约有一尺多长的棒,即用右手抓住这个女人的头发把她拉出来,谁料到她马上回头在我的右手腕上咬了一口。(如果你们不信现在我的手上还有咬痕) 神秘的证据是匿名发送给黄庆安的案卷材料。该案卷是原白山镇四达街委主任,党支部书记刘荣杰犯流氓罪的案卷。案卷内容,证明刘荣杰嫖宿的女性,有多名也同被害人黄大环发生过关系。如兰耀莲、李美花。 讯问资料显示,刘荣杰知晓他喜欢的女性,被黄大环同交,醋意大发的就和黄大环当街对骂,发生冲突。 1990年7月6日,讯问卷宗显示,四达街的党支书刘荣杰有个女友叫兰耀莲,春节以来来往相当密切。该女年约30岁,其夫名叫韦克勇,年龄与她大概相似。他的妻子兰耀莲因与刘支书来往来密切,后被韦克勇知道,韦克勇曾扬言用炸药来炸掉刘家的屋子,后不知道什么原因,刘荣杰的屋子不但没被炸掉,反而两家倒好起来了。 刘荣杰、兰耀莲、韦克勇(兰耀莲丈夫)三人关系密切。 兰耀莲的阿弟,住在居委会房子里,是刘荣杰介绍来住的。兰的丈夫,也经常到刘荣杰家,帮搞人口普查及户口登记工作。从今年五月份开始,死者黄大环也跟这个女人(兰耀莲)好起来,后来被刘荣杰知道,刘非常愤怒。如果他(指黄大环)这样做,我们就赶他出县城去;不给他在县城摆摊卖药和住宿。 资料显示,刘荣杰在案发前,为兰耀莲、李美花和黄大环争风吃醋,当街大骂黄大环,并扬言要杀了黄大环。 刘荣杰案发后,多次要求知情人员,隐瞒双方曾经发生过冲突。兰耀莲向办案人员隐瞒其与黄大环的关系。案发当日;兰耀莲行踪与其丈夫供述互相矛盾。 刘荣杰十分留恋兰耀莲,所以常去古零街和她约会。今年六月七日(笔录中能够看出,原为七日,后被改为四日)是古零街天,刘荣杰和兰耀莲来到我的药摊时,黄大环不知道天多高地多厚,竟然当着刘荣杰的面叫兰耀莲(黄大概不懂刘与兰好),刘大发肝火,当场“丢卵扛”黄大环。第二天晚上死者便被害死了。 兰耀莲笔录显示,6月10日是古零的圩日子,那两天由于去贩李果劳累过度身体发痧,10日上午,大约是9点多钟和10点钟这样,我丈夫在厅堂内做木工活。我还睡在房间里面尚未起床,突然听到刘荣杰来到我家的后门,在还没有进门的时候,他“唉、唉、唉” 叹气了三声,就说“今天早上来太早了,真的感到有点儿累。”我丈夫就问他说:“表叔,有什么急事值得赶那么早就来呢?”刘荣杰说:“有急事喽!”但是我也已经起床了,刘又说:“我在古零街骂的那个姓黄的人已经被人杀死在刁结坳(东风坳)上面了,镇里面的人喊我去跟他们破案,我只是上到大石头上面去观看,有人问我认识死者没有,我只是说没有认识。 1990年6月10日早上,刘荣杰一进家后,就主动对我(兰耀莲)说昨天(六月九日),在县城刁结坳(东风坳)发现有一具死尸,属于我的辖区,县公安局还叫我去跟破案,我到现场还爬到那个大石头上看,公安人员将要解剖尸体时,我不愿意看就回去了。这个死者就是经常来古零卖药的那个医生,就是光明山的那个老黄医生。同时刘还对我讲,那天我们在古零街教训那个黄医生,什么人来问你们,都不要讲出去。公安会怀疑我们的。 兰耀莲笔录显示:刘荣杰多次警告并威胁,他骂黄大环的事情,不能漏出去。刘荣杰又问我们说:“那晚你们去赶街回家没有?”(指去贩李果的当晚即黄大环被害)我回答说回家的,回来在路上还碰见了什么人等话。当时刘又交代我们说:“那天我在古零街上骂死者的那些事你们千万不要漏出去,派出所的人来问你们也不要讲出去。不然是要找麻烦的。对我们都不利的。”我们表态说知道了。 “千万别讲出去,如果你讲出去了,我死了,我还有我的仔女,那时他们会来找你的,会炸掉你的房屋,我老婆会撕烂你的,你要注意就是了。”当时我表态说不会说出去的,这样他才出来。 在狱中卫生纸中,黄庆忠曾经写到,潘炳贵曾在十几天前就告诉过他,公安局要抓他。刘杰荣参与办案,可能得知消息。并参与构陷黄庆忠。 1990年8月5日,白山镇圩日,本人被马山县公安局在摊位抓走(即供销社侧门处)。当时以什么罪名抓我,我不清楚,公安局要抓我,在十多天前我已得到消息(即农历六月初六的晚上,同街屠户潘炳贵在新安家门前叫我,之后很神秘地与我进入卧房,对我说,这几天,公安局要抓你,劝你最好还是出去躲过这段时间为好。 当时我答道:“我又没有犯什么错,我为什么要躲起来?”他说:“反正你想一下,你有朋友中有一个剃光头的,经常和你喝酒、年纪在二十二、三这样的。”当时我也想了一下,在朋友中,经常和我喝酒、剃光头的年纪在二十二、三这样,这样的年纪根本没有这个人。我回答:“朋友中根本没有这个人”。对答:“你想好清楚,或者你和他去做了什么事,现在公安局正在追查,我建议你还是走一走为好”。我答说:“反正我没有做错什么事,为何要走?” 他说:“作为同街,又是朋友,我对你说这些,不管你以后如何,都不能说是我告诉你的,对任何人包括你的妻子。这个消息是公安局副局长邓达坚今晚来我家对我说的,连我妻子也不知道,他跟我很好。也告诫我,不要讲给你听,万一你跑了,他们就难追捕了。今晚我要对你说的就是这些,你看一下,如何!” 根据上文的分析,刘荣杰有重大嫌疑,兰耀莲和其丈夫对于案发当天的行踪,证言互相矛盾。 根据黄大环案的客观证据,疑似女人的毛发,血迹等,是刘荣杰流氓罪的案卷材料,能够证明刘荣杰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无法排除其参与杀害黄大环的合理怀疑。办案机关存在故意放纵其重罪故意杀人罪,而只以轻罪流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认定黄庆忠、邓冠群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事已至此,再回访一下曾存在的“本案第三被告人黄福华,一直未翻供,也未上诉、申诉,那么确实存在黄福华和女性嫌疑人作案的可能性。首先,黄福华第一次笔录中就提到现场有一名25岁左右的女性;其次是侦查人员在刑讯逼供黄庆忠及邓冠群时,就让他们供认有一个女的在现场。第三,马山县公安局的《破案报告》中,初步分析此案可能是因女人争风吃醋而引起的奸情杀人案;第四,白山镇四达街饮食摊点的黄鹏玲作证,黄大环经常带女人去她那里或者她妹妹的摊点吃饭。这些被带来吃饭的女人看起来不是老黄的老婆。案发当天晚上,老黄也带一个女人在她妹妹那里吃饭。邓冠群也说,黄大环被杀前几天还跟一个女人(长得较高大,肥胖,古零乡人)一起吃饭。第五,农月秋有证言证明,当天和黄大环上东风坳的不是黄庆忠和邓冠群,而是另外的两个人,她不认识。” 据此,在原始“检验报告的结论中,仅能证明现场提取的毛发及血液与被害人血型一致,但是无法证明是黄庆忠、邓冠群作案。根据黄庆忠及邓冠群所写的材料,本案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不止一次提取了两人的血液及毛发样本,但在案证据并没有任何关于两人血液和毛发同现场血迹、毛发比对的鉴定结论。不排除侦查机关明显隐瞒二人无罪证据的嫌疑。” 此外,律师团认为,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黄庆忠、邓冠群参与杀人:现场没有提取到黄庆忠、邓冠群的指纹、脚印;黄庆忠和邓冠群身上没有任何伤痕、血迹,或者被害人的遗留物;从黄庆忠身上提取的手表,并非死者黄大环的,反而有包括人证、合影照等多项证据证明黄庆忠在案发前就有一块桂花牌手表。 今年6月12日,黄大环的儿子黄树敏为黄庆安出具证明称,父亲生前带的手表为苏马表,他常拿这块表来看时间。亦即并非从黄庆忠处查扣的桂花表。 “本案排除黄庆忠和邓冠群经过残酷的刑讯逼供得来的有罪供述,仅剩黄福华的有罪供述,其供述为孤证,且前后矛盾达12处之多——对作案人员、商议地点、碰头地点、作案工具、分赃地点、分赃人员、分赃金额、尸体位置等均前后矛盾。黄福华的供述还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不符。”律师团认为,本案极可能存在黄福华为隐藏女性嫌疑人而诬告黄庆忠、邓冠群的可能性。” 一审被判死缓后,黄庆忠大呼冤枉、遭刑讯逼供,控诉、咒骂邓达坚等公安人员,并扬言出去要杀他们全家。在案卷里,留下了同监室人员及负责押解的警察证言为证。 其同监室蒙雄飞询问笔录证实:黄庆忠被押出去宣判判处死缓后,押回到看守所被带上了脚镣。“回到我们监舍时,开进门口,他就拉起脚镣,高声大喊到:‘哈哈,什么基本事实清楚?什么基本证据确凿?放屁,哈哈哈!’他一边冷笑,一边高喊。”“没有事实的也硬判我死缓,真是扯卵蛋!”接着他又喊道:“丢你妈的,邓达坚这个仔和刑侦队对我搞刑讯逼供,我根本没有杀人,硬是要我承认,他妈的,我一定要上诉为止。” “如果上诉不行,也不要紧,我到农场抓紧改造,争取减刑到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等哪一天我回来了,我就非要杀掉邓达坚不可!到那时我再死也值得了。还有那个刑侦队的姓黄的也整我的材料,我回来也非杀他不可!”蒙雄飞说,黄庆忠一直这样闹了10多天,晚上闹得最凶,在别人准备入睡的时间叫骂公安造假案冤枉人,口口声声要杀掉邓达坚及其全家人,和刑侦队那些搞他案的人。 同监室林有富的询问笔录也证实,黄庆忠宣判死缓后回到监舍,言行反常,破口大骂,等他获释回来,就要把邓达坚全家杀掉。“同时他本人还讲:“丢你妈的,公检法判我死缓,这纯属虚有,我根本没有杀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有,那判我死刑奈条卵嘛!” 负责押解黄庆忠的警察潘华新也出具书面证明,在对罪犯黄庆忠宣判死缓后和送往劳动农场时,其曾多次扬言“只要我没有死,留有一条命回马山县,我非要把邓达坚全家搞光掉。” 任性的执法者 1996年6月,广西人民检察院收到黄庆忠、邓冠群的申诉材料后,转给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随着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指派余世桂、陈小宣等法官受理本案,由此进入申诉再审程序。 1997年11月和1998年6月,余世桂、陈小宣等法官分别两次到广西第三监狱会见黄庆忠、邓冠群、黄福华,黄庆忠除了向余法官一行展示自己被刑讯逼供、残酷的人身摧残留下的伤痕以外,还举证了其本人不参与杀害黄大环的证据及无罪的理由,同时控诉在案的仅两份认罪口供;都是在马山县公安局邓达坚等人五天五夜的严刑铐打下形成的口供,毫无事实依据。并要求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举证黄庆忠的犯罪证据,如提取现场足印、指纹、毛发、血迹、血型、DNA等进行比对、印证其本人的检材,但是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任何比对结论。 1998年12月,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余世桂、陈小宣等一行法官分别找到当年“黄大环被杀害专案组”的主要成员即原马山县刑侦队人员核实,惊曝案件内幕:本案没有直接证据。 已升任马山县公安局副局长的潘华新和原本案侦查人员农成锦直言说,该案从推理上来讲是他们三个人做的案,只是缺少直接证据,如果有证据,他肯定人头落地,就是因没有直接证据,才判他死缓。 原马山县公安局刑侦队队长、继任上林县、宾阳县公安局局长、现任南宁市第三看守所所长兰常宁的笔录显示:缺乏直接证据。 马山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原办案组副组长邓达坚的笔录显示:我们办这个案,我知道案子是他(?)干的,但要求象其他杀人案那样有很直接的证据,是有些缺乏。 尽管原办案人员证实黄庆忠邓冠群犯故意杀人罪没有直接证据,但是广西高院以“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申诉无理,驳回申诉,黄庆忠邓冠群认罪服法改造,不得无理缠诉。” 结束语 尽管“黄庆忠案件”已过去30多年,但黄庆安的伸冤维权;讨回公证的说法仍在持续,能否有期望?我们拭目以待。 期待着公平公正的来临,就需要法律的宣传者;执行者;捍卫者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裁定公平公正,符合社会发展和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就会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达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我们的执法工作者要做到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尊重程序,无论面对任何人,任何事都要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秉公执法,依法办理,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是法律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和坚定基石。 来源新浪微博: 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640378090553630 |
|